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市中心區域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為改善我市城市空氣質量,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維護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切實控制因煙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三亞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三亞市人民政府決定在三亞中心城區內全年禁止煙花爆竹燃放,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中心區城禁止煙花爆竹燃放(除替代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
中心區域是指:東起榆亞路和迎賓路交叉口紅綠燈,西至三亞灣御海路,北起貫穿三環路、機場路、三亞火車站海南西環鐵路和迎賓路,南至大海,具體禁止燃放區域如示意圖。(吉陽區榆紅村、紅土坎村和干溝村和天涯區檳榔村、新聯村、妙林村六個村委會行政區域暫不列入中心城區)
二、除市中心區城外,以下區域或場所禁止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文物保護單位、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五)醫療機構、養老機構;
(六)幼兒園、學校、科研機構;
(七)公園、商場、文化娛樂場所、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八)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九)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十)重點旅游度假區及核心酒店群,含亞龍灣國家旅游度假區、三亞灣旅游區、海棠灣旅游區、南山文化旅游區、天涯海角旅游區、西島旅游區、蜈支洲島旅游區。
(十一)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其他區域。
三、在禁止燃放區域外,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品種。
在禁放區城外,可以燃放的品種只限于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所有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未經許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注A、B、C、D級)。
四、焰火燃放規定。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核準煙花燃放組織實施方案并發放《焰火燃放許可證》后,可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燃放。
五、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與處罰。
依據《三亞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禁止煙花爆竹燃放工作的相關部門。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組織實施。公安部門是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主管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監管的相關工作。各級安監部門是煙花爆竹銷售監管的責任部門,不再予以審批、許可市中心區域煙花爆竹銷售點。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綜合執法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供銷社等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收到舉報的單位應當按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或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舉報熱線:“12345”市民服務熱線、“110”報警電話。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市政府原有規定與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為準。
特此通告
三亞市人民政府